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6〕169-172、182号)。其中,长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被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沪金罚决字〔2026〕182号);长安保险上海青浦支公司因违规套取费用、编制虚假报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被罚款20万元(沪金罚决字〔2026〕172号);时任长安保险上海青浦支公司负责人迟豪骏因同一事项,被警告并处罚款2.7万元(沪金罚决字〔2026〕169号)。

从监管依据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违反的是《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规定,对应罚则为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编制虚假报表”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即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机构罚款幅度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和“套取费用”分别对应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第(十)项,机构罚则为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长安保险成立于2007年9月,是我国首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十部委共同支持组建,注册资本32.5亿元。长安保险是以责任保险为特色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涵盖责任险、车险、财产损失险、信用与保证保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等业务。
需要说明的是,该公司目前保险业务系统已停止服务。2026年6月30日,安徽中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批准设立;8月27日,安徽金融监管局批复同意中安财险受让长安保险的保险业务(皖金复〔2026〕135号),转让标的为双方共同签署的《收购承接协议》约定的长安保险依法合规开展的相关涉众存量直接保险保单以及相应资产负债等;9月29日,两公司公告长安保险业务系统于当日20时停止服务,自10月7日起由中安财险继续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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