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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教育类公司的资本大年,全方位体现在IPO数量、股价涨幅等指标上。

仔细研究发现,其背后的重要逻辑是中小学生课后教育、大学生职业教育参培率的提升,以及市场份额向资质、师资储备更为雄厚的大型公司集中。

与此同时,由于相关政策还未正式落地,民办教育行业在协议控制、集团化办学等方面仍然面临着较大不确定性,这可能会成为教育行业2020年的重要变量。

民营教育企业加速资本化

A股市场上,中公教育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等非学历职业就业培训服务提供商。在2018年底完成资产重组后,其市值在2019年成功突破1000亿元。由于政策等原因的限制,A股市场上新上市和过往上市的教育股数量整体有限,特别是提供K-12、高等教育等学历教育服务的公司数量。

对比来看,港股市场有多达10家教育类企业在2019年登陆上市,与2018年并列历史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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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港股教育类公司历年上市家数

具体来看,港股新上市企业中包括了中国科培、中汇集团以及银杏教育等在内的多家高等教育服务提供商,民办大学资本化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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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019年港股新上市教育类公司

美股市场方面,2019年中概股共有三家教育类公司上市,分别是华富教育、跟谁学以及有道。

截至2020年1月8日,A股、港股、美股三大市场上市的教育类中企累计市值已经接近8000亿元。下表列示了其中市值排名前二十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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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A股、港股、美股三大市场教育类中企市值排名前二十名(截至2020年1月8日)

股价表现:强者恒强

新华财经和面包财经通过研究2019年港股和美股教育类中企的股价走势发现,其整体呈现出两个特征:市值越大股价越强势;教育培训类公司股价表现最为突出。

首先,以港股市场为例,将所有教育类上市公司分为大于100亿港元、50至100亿港元以及20至50亿港元三组(剔除了市值小于20亿港元教育类公司,不影响结论)后可以发现,平均涨幅和中位涨幅呈现从大市值组向低市值组递减的趋势。

经统计,美股的情况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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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港股、美股教育类上市公司按组别涨幅统计

其次,教育培训类公司的股价表现明显好于其他教育行业子类。

数据显示,港股涨幅前三的股票分别为思考乐教育、天立教育以及新东方在线,除了其中的天立教育属于K-12学历教育,其余均为教育培训公司。美股涨幅前三的新东方、跟谁学以及好未来也都是教育培训公司,而且这三家公司的市值位居美股中企教育类公司前三名。

大市值教培类公司股价表现更好,或许与行业整体需求稳定向上、政策趋严下市场份额向规模更大、抗风险能力更强的大企业集中有关。

教育行业优质属性:需求刚性

课外培训是一个刚性需求市场。

根据第三方研究机构弗若斯特沙利文提供的数据,我国K-12课后教育服务的市场规模由2014年的3318亿元上升至2018年的5064亿元,复合增长率达到了11.1%。同时,该机构预计我国K-12课后教育服务到2023年的市场规模将进一步增加到8194亿元,复合增长率为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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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K-12课后教育服务市场规模

体现在行业龙头的财报上,好未来2015-2019财年(截至当年2月28日)实现的营收由4.34亿美元上升至25.63亿美元,复合增速达到55.89%。虽然随着基数增大,其2019财年的营收增速有所回落,但仍然接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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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好未来2015-2019财年营收及其增速

营收快速增长的背后是参培人数的上升。数据显示,好未来2015财年四季度的参培总学生人次约为502350,到了2019财年四季度,这一数字上升到4478730,四年增幅近八倍。

职业教育的情况同样如此。中公教育2015-2017年的参培学员累计达288.46万人次,年均复合增长率为62.10%。2018年,累计培训人次进一步上升至230.79万,同比继续增长57.43%。

这背后体现的是我国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增长,以及民众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面授培训、教师招录及教师资格面授培训等方面的强劲需求。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普通本专科毕业生人数由2014年659.40万人上升至2018年753.3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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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2014-2018年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数

市场份额往头部企业集中,政策仍待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也是重要影响因素。

基于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规范课外培训行业有序发展等方面的考虑,国家相关部门分别在2018年8月和2019年7月公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两个文件,从资质、师资、收费、场所条件等多方位对相关培训机构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在政策限制下,部分老师个体或小型培训班的资质不全,退出了培训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份额向资质更全、积累相对更为充足的大型培训机构集中。

不过,目前政策上仍然面临一些不确定性。

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文件对民办学校的协议控制、集团化办学以及关联交易等内容都做出了部分限制性措施。

比如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将限制以K-12学历教育为主营业务的公司进行外延并购。

截至目前,司法部并未就上述条例送审稿给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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