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问询普宁农商行:涉及监管指标、持续亏损、公司治理等问题
普宁农商行

证监会网站近期公开发布《关于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普宁农村商业银行此次增发需要获得金融监管局和证监会的双重批复后方可实施。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开发布的信息显示,普宁农村商业银行本次增发此前已经获广东金融监管局批复。根据 2026年5月13日公示的批复:同意东莞市常盈工贸有限公司入股不超过1.493亿股,占该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1.88%”。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对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增发事宜提出五个问题,主要涉及监管指标、持续亏损和公司治理等。具体如下:

1、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资本利润率等指标不符合监管指标要求。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指标是否符合主管部门的监管标准,是否存在被监管处罚的风险,是否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申请人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根据申请材料,公司报告期内持续亏损,股东权益为负值且持续下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较大。请申请人结合公司持续亏损、股东权益为负、现金流波动等情况,说明上述财务状况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请申请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 申请文件显示,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请申请人说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经营稳定性和公司治理有效性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内部人控制或管理层控制的情形,是否存在侵害申请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曾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分歧难以解决、严重影响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情形,主要股东意见不一致情形下的解决机制及有效性。请申请人对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根据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综合考虑公司当前财务状况、所处行业成长性的特点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本次定向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85 元/股。请申请人结合资产评估等情况补充说明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合法合规,以上情形是否已经履行公司决策程序。请申请人律师、会计师发表意见。

5、 申请人律师未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申请人的公司治理规范性,是否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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